有这样一起案例。王某,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某,甲市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某和李某因工作相识,此后二人有一定的交往并逐渐熟悉。李某在甲市法院有诉讼代理业务,但李某从来没有请托王某利用职权为其代理的诉讼案件提供帮助。2020年,李某在开展法律服务业务过程中,得知A公司计划上市并正在进行广泛融资,于是李某自己投资了200万元。李某为了与王某维持关系,将A公司打算上市的消息告知了王某,并极力推荐王某一起参与投资,想让王某通过这次投资获得利益。王某考虑自己领导干部的身份,安排胞弟王某某为自己代持,后王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出资50万元投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B公司,通过B公司对A公司进行投资,实现持有A公司股份,谋求A公司上市后的收益。
在投资前,王某向李某谈及投资可能有风险,李某告知王某,B公司和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