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