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二年七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
第三条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如各级所在地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