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1923)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1923)
发布日期:1923-06-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一九二三年六月)]

(一)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党常年大会选出。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在两大会之间为本党最高指导机关,管理各区各地方之行动,发行用本党名义之出版物;并管理派遣做青年,妇女,劳工,农民等工作之职员。

(二)中央执行委员会以九人组织之。中央委员缺职时应以候补委员补缺。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

(三)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由执行委员会选出委员长秘书及会计三人其职务如下:

委员长主席一切中央局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会议,遇委员长缺席时,由中央局互推一人代理委员长之职权。

秘书员〔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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