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政府统筹、路地协作、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和平安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