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沈阳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市属企业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市属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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