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8日劳动部令第9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技工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工作,促进技工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
第四条督导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
(三)基础设施、办学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