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14日人调发〔1990〕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逐步解决部分留学回国人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留学回国入员在祖国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调整工作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系统内进行。在本地区、本系统确实难以调整的,可以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第四条调整工作技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组织或本人联系落实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协商,所在地区(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调整手续。调整工作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条跨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