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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