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
继续阅读(剩余:69.7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6105920250930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