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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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24号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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