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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