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 ……
继续阅读(剩余:85.8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054420250510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