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12-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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