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1991-12-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注:本法规已经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

(199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予起诉的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免予起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被告人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对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诉,必须实行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检察长审核、检察委员会决定和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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