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3-08-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注:本法规2002-2-25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保障严格执法,切实做好贪污、受贿案件的免诉、撤案工作,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对第八条增加规定第二款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申辩。”

二、第十条修改为“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终结后,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应当报检察长审核,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需要撤销案件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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