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16号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16号
发布日期:2025-07-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规〔2025〕16号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名单。

第三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经营目标。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开透明、合理兼顾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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