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22〕73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激发市场活力,更好的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对全市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关于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相关规定
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内区域新建项目,继续执行郑政文〔2017〕37号、郑政文〔2021〕25号文件规定;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外区域未开工(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