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04〕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对已改制的原市属企业及其职工的管理关系,充分发挥县(市)、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放开搞活企业,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市属已改制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将市属已改制企业移交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即把市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权移交给县(市)、区政府,以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范围和对象
1。2004年8月底以前已完成改制或实施兼并、出售、破产收购,且退出国有的原国有企业。
2。市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