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豫国资文〔2006〕96号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充分认识指导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上级国资委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
继续阅读(剩余:86.4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3123220250920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