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企业改制工作中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豫国资文〔2004〕6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促进和规范省属企业改制工作,现将省属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阶段,按照96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