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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