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1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7年0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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