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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