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近亲属以出资购买请托人提供的拟上市公司股份为幌子,并以股份预期增值利益作为标的接受利益输送,虽其行为隐蔽复杂,但究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笔者认为,重点可以从国家工作人员有无接受行贿人请托利用职权为其谋利、依托职权还是市场获取股权、是否承担市场风险等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研判,精准识别以出资购买原始股为名收受贿赂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
「基本案情」
甲,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A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份融资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乙,B科技公司(私企,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B公司主营电子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业务。丙,甲的近亲属,C公司(私企)法定代表人。
2009年5月,B公司打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