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如何定性处理,在第九条分两款作出了规定,第一款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可简称为“及时退还或上交”情形;第二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可简称为“被动退还或上交”情形。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请托收受财物后,因认为帮不上忙而在短时间内主动将财物退还请托人,对于退还给请托人的财物是否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甲,A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乙,A市B公司(私企)实际控制人。甲与乙是大学同班同学,毕业后两家维持较好关系。2020年7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