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嘉宾
张涛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朱闯重庆市渝中区监委委员
黄延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赵文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甲通过“集体研究”将C公司公款1500万元拨付给D公司后借给E公司使用,并要求E公司将某供配电工程交由其特定关系人丙的亲属承揽,该行为应如何定性?甲接受丙转达丁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丁承接项目,丙收受丁所送100万元后告知甲但未说明具体金额,甲是否应当对该10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199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A市B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B区房管局)副局长、局长,B区区属国有企业C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