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房产的情形并不少见。有的收受房产后未实际居住,有的收受行贿人代为支付的房款,有的收受有抵押贷款的房产,有的收受行贿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上述情形各不相同,给受贿既未遂形态和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何准确认定涉房受贿的犯罪形态和犯罪数额,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尤其是要精准识别受贿犯罪对象和准确把握“实际控制”的既遂标准,由表及里、探究实质,从而依法精准打击、惩治各类涉房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孙某,某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2016年至2024年,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私营企业主李某中标该市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事实一:2017年3月,李某为感谢孙某的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