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4〕1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推动首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