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
二、优化监管措施
(一)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难,难以通过拆解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不再属于《中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