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查证钱款去向系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自洗钱”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自洗钱”问题时,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如何衔接?笔者结合案例,从监察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发现“自洗钱”问题时在管辖及线索移转、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涉嫌“自洗钱”犯罪的审查起诉等方面的监检程序衔接问题进行分析,以资参考。
「基本案情」
案例一:张某某受贿案。2016年至2022年,张某某利用担任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承揽相关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赵某某1000万元。2022年1月至3月,张某某将收受的钱款通过多人银行卡间的多次转账后以挂名买房方式隐匿。2023年3月,监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