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实践中,行为人非法经营与任职国有公司同类的营业,但相关业务不在该国有公司登记经营范围内,是否影响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存在不同观点。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张某,某国有公司A公司总经理。A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等。A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长期从事煤炭购销业务,煤炭购销已成为其重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利润来源,但该项业务不在A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内。A公司开展煤炭购销业务期间,张某以其亲属名义另行注册了一家私营公司B公司,由自己实际控制经营,与A公司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