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类重要主体,随着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对私募基金领域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担任合伙制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的情形已经屡见不鲜。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为此,国有企业担任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GP似乎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上述法律与实践之间的“矛盾”,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到底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其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到底能不能担任GP?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与实践案例,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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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和“国有企业”?
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不同部委已出台过多部法律文件,目前最新的法律规范是20 …… 🔒